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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
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充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初选人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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