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受董事会秘
书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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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文件,组织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联系股东、向股东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的咨询;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公司股权事务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董事会;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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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违反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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