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配备常设秘书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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