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下列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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