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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21:31:06 股吧网页版
光弘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如果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 300 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有助于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和有序运作。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 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会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须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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