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
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委托理财;
(二)委托贷款;
(三)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五)项目投资,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亦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需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对总经理
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经理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公司
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特别将公司对外投资
相关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
授权范围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
的须经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须经董事会批准;但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须经股东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但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批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但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须经股东会批准;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须经董事会批准;但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须经股东会批准;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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