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
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期内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
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其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
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
营状况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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