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全体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
事会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者委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
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至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书面或口头通知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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