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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07:55:14 股吧网页版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的申报、披露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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