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 1 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书面或口头通知形式发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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