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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07:55:13 股吧网页版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独立董事委员人数或具备会计专业人士之前,委员会原独立董事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
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明确内部审计部门是委员会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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