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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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建律师、季彦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5,048,295 股股份,占总股份 4.41%)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补充披露了《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首南街道学士路 436 号 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乐宏先生主持。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单独持股1%以上股份的股东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8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4,992,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98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5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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