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甬外经贸资管函[2010]328 号”文批准由
宁波丽晶时代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在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6952581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并于【2017】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octek Ergonomic Technology Corp.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启航南路 588 号(鄞州区瞻岐镇)
邮政编码:31519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1,612,314】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人体工学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持续提高在
人体工学产品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和产品竞争优势。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家居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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