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
同或者协议,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外不得开展
任何金额和形式的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履行有关决策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视情况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对
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部门。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
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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