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子公司追加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
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若经慎重考虑后,因经营需要公司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具体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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