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范
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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