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人,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不多于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公司任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
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报酬、奖
惩与福利等事项;
(八)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
签署包括投资、贷款、合作经营等合同;
(九)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 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 根据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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