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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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的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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