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形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
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七)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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