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聘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
自然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
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上市后 3 个月内,董事会秘书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四)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内容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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