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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53:06 股吧网页版
宏达电子: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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