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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