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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18:17:08 股吧网页版
药石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本条所称真实,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条所称准确,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
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条所称完整,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条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条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
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
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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