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在工作上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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