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
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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