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或者投资决策较大影响事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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