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董秘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函》(附件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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