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等额外收益;
(5)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债权或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 签订许可协议;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1)放弃权利(含放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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