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江苏怡达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承继原江苏怡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2504174232”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5.00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YIDA CHEM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邮政编码:2144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84.673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运用“中西交融、神怡豁达”的企业文化精髓,坚持“员工第一、顾客至上、富民强企美家乡”的企业宗旨和“放眼世界、继承传统、创新思维、有序竞争”的经营理念,上攀下钻,内提外扩,发展成为“内功过硬、服务优良、科技创新、优化形象”的国内一流的醇醚生产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醇醚、醇醚醋酸酯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售电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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