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
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
整(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出具本《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释义、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使用的释义、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决议等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为根据公司总股本变化调整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具体如下:
“2.05 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254,696,450的 30%,即不超过 76,408,935股。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254,227,150 的 30%,即不超过 76,268,145股。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2.07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调整前: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1 亿元。在扣除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
资金额
1 航空机载设备及航空维修产业基地项目 43,024.06 39,000.00
2 地面保障装备及复材研制产业化项目 21,367.98 21,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1,000.00 11,000.00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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