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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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的委托,担任长盛轴承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长盛轴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长盛轴承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长盛轴承的股票,与长盛轴承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长盛轴承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长盛轴承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作废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 年 6 月 18 日至 2022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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