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
事 1 名。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设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 2/3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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