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
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
换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