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
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及时、公平依法披露;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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