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运营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