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等证券类对外投资,出资
设立企业、收购、兼并等股权类对外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者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者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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