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
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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