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等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担保等行为,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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