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1、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2、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1、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4)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2、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7)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1、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可以作价评估的机器。
(4)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5)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且采矿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
2、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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