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5-055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三鼎新材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事项,其涉及的诉讼程序 已经全部终结,经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前述 违规担保事项而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失,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3、如果本次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审核通过,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泉为”,股票代码300716 。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同意就
“3GW 高效 HJT 光伏电池片、5GW 高效 HJT 伏组件及 1GW 硅片产业化项目”
自愿为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土建总包供应商)与泗县 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新材)的《混凝土采购合同》提供担保, 目前担保余额 1001.26 万元,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合同公章使用 未依据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 公司未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构成违规担 保。公司在 2024 年审计过程中发现该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
性公告》(编号 2025-009) 、2025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编号 2025-037 )、 2025 年 6 月 24 日披露的《关
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 2025-049)、2025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 2025-054)。
二、申请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就前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5 月 20 日,公
司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传票,2025 年 5 月 28 日,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进行了开庭审理和谈话,2025 年 7 月 16 日,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做出 《民事判决书》(2025 皖 13 民终 1781 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 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 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 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安徽泉为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鼎新材未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信息,与安徽泉为签订《补充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安徽泉为主张担保合 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或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安徽泉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与上述规定不符,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就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提起的诉讼程序已经全部 终结,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前述违规担保事项而触及的风险 警示情形已消失,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经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予以撤销部分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如本次申请成功,鉴于公司 2024 年被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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