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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8:39:05 股吧网页版
ST泉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 泉为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1)诉讼阶段: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30,714,234.55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

(1)诉讼阶段: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30,370,560.8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货款金额:人民币 5,459,905 元

(4)利息:以 4642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 738000 元
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高分 子”)、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邵鉴棠、杨娜、 梁龙飞一案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传票及起诉状。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一:东莞市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邵鉴棠(邵鑑棠)

被告五:杨娜

被告六:梁龙飞

2、受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
息复利、罚息复利共计 30564634.55 元(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7 日,此后利息、罚息、
利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借款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49,600 元;

(3)判令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鉴棠(邵鑑棠)、杨娜对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梁龙飞对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汇展塑料科技限公司、邵鉴棠(邵鑑棠)、杨娜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以下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
限公司以其现在及未来(20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7 日)不少于 4,500 万元的
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26588437003359879424);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30,714,234.55 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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