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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37:13 股吧网页版
ST泉为: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5年6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3 民初 22552 号)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货款金额:人民币30,768,869.89元

4、违约金:以 30,768,869.8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按照1.5倍LRP计算,由被告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025年6月26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收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吉”)与安徽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3 民初 22552 号)。
一、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 路 199 号 1 楼 1341A。

法定代表人:徐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管委会 G343 与潼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15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东营,男,公司员工。

二、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原告上海鸿吉与被告安徽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安徽泉为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提
出反诉,后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申请撤回反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 准
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被告安徽泉为需支上海鸿吉欠付货款金额30,768,869.89元及违约金、分摊部分案件诉讼费并承担诉前保全费。

三、其他说明

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用分摊情况如下:

1、违约金:以 30,768,869.8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1.5倍计算,由安徽泉为向原告上海鸿吉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 199,493 元,由原告上海鸿吉负担 3,849 元、被告安徽泉为负担
195,644 元。诉前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安徽泉为负担;

四、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案前期立案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2024-116);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5-040)。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请以公司2025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七、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合理的方案,加强与案件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3 民初 22552 号);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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