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对于贷款事项,年度董事会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
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如预计当年度贷款规模超过总资产50%,或者超过董事会年初预计额度的,应当另行召开股东会审议当年度追加的贷款规模。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等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四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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