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和授权
第八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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