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快报/预报、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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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材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部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受、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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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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