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
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
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
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
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
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
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
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
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
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
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
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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