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 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 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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