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印章刻制、管理以及使用。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 印章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章:指公司及分子公司名称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章:指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名印章。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于
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报告、文件等。(七)电子印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八)其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销毁
第五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印章刻制事宜,除该指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负责印章刻制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并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上市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及分子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
(四)其它印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印章保管员应在印章刻制部门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印章遗失或出现其他必要重新刻制印章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针对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针对无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交回印章管理员封存或销毁,销毁时必须要有 2 名或以上监督人,并作销毁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印章必须指定部门及人员进行保管,印章管理员应将各类印章存放于保险箱或加锁的柜子,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
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其中:(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由上市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二)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三)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由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第十条 公司印章管理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上市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管理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人员暂时保管并做好交接,交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的等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离职或调动的,必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不得将其所保管的印章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公司使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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