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会议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在审计
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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