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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1 21:01:12 股吧网页版
精研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2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审议同意。
第八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应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
险。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
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
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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